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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幕墙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海南省建筑幕墙行业协会,HAINAN BUILDING CURTAIN WAL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BCW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南省建筑,幕墙,相关的等上下游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以促进我省建筑幕墙门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海南省工商联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海口市国家高新开发区狮子岭飞地工业园光伏南路三号综合楼601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调查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需求
2.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调解会员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4.参与制定门窗幕墙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行诚信建设,参与制定行业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5.组织行业产品展销及技术交流合作,组织产品鉴定会。
6.参与利于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介会。
7.开展业务培训,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市场信息。
8.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鉴定与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9.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
10.宣传和贯彻节能,减排,环保,低碳的发展方针与政策。
11.组织制订我省建筑幕墙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各种定额。
12、组织评审建筑幕墙行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等级及建筑幕墙行业设计师,项目经理的考核发证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我省建筑幕墙行业企业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与监督。组织评审我省建筑幕墙行业相关企业等奖项并发放证书。
13.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制,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建筑,幕墙和相关配套产品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均可参加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理事)大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专家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确定会费标准;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名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党支部书记、专职副秘书长列席参加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本会的核心议事机构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及协调机构,研究无需召开理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会长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 研究提交理事会讨论决议;

(四) 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 50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 2000元/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 9月 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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